011. 住房租赁市场总则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市场为主导,政府为引导,共同推动市场繁荣。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推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立,特制定本条例。

1.1 【 市场发展方针 】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1.2 【 监管机构职责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管,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

1.3 【 鼓励政策 】

国家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于租赁,并支持企业利用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造为租赁住房,以增加租赁房源。同时,国家提倡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确保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享有同等权益。

1.4 【 守法要求 】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方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022. 出租与承租规定

2.1 【 租赁房屋标准 】

用于出租的住房必须符合建筑、消防、燃气以及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居住安全。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同时,租赁住房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符合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2.2 【 合同备案手续 】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提供高效的备案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出租人未办理备案,承租人可代为办理。

2.3 【 出租人义务 】

出租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向承租人展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其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协助承租人查询和核实拟出租住房的相关信息;验证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确保不将住房出租给未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除非获得承租人同意或依法授权,否则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2.4 【 押金管理 】

若出租人选择收取押金,则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机以及押金扣减的情形。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不得无故扣减押金。

2.5 【 承租人义务 】

承租人也应遵守以下规定:向出租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妥善、合理地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动租赁住房的承重结构,同时也要避免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未经出租人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租赁住房的用途、拆改室内设施或改动其他结构;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弃置垃圾、超标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违规饲养动物、违章搭建、占用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从事其他损害他人权益的活动;对出租人因合法原因需进入租赁住房的情况,应给予配合。

2.6 【 合同解除及扶持政策 】

在住房租赁合同依法解除时,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提供合理时间。出租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或腾退住房。当住房租赁合同持续履行达到一定期限后,出租人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而承租人则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033. 住房租赁服务监管

3.1 【 企业市场促进 】

国家将采取措施促进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这些企业以自有住房或经许可经营的他人住房为基础,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并应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对于这些企业的租赁行为,将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出租人的规定进行管理。

3.2 【 企业开业信息管理 】

住房租赁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这些信息将由房产管理部门公开,供公众查阅。

3.3 【 企业行为规范 】

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房源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些信息不仅要在企业实体店内展示,还要在互联网等多元化渠道上保持一致。

3.4 【 平台信息管理 】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需核验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若发现发布者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平台应立即采取删除信息等必要措施。

3.5 【 经纪机构职业要求和义务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需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这些员工不得在两个或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同时任职。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以机构名义进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3.6 【 租赁档案及信息保护 】

住房租赁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租赁档案,并详细记录相关信息。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传输他人个人信息,更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或公开他人信息。

04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4.1 【 合同文本示范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和经纪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4.2 【 租金监测机制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

4.3 【 政府部门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合同备案、信息管理和统计监测,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4 【 违规行为处理及信用管理 】

为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4.5 【 租赁纠纷处理 】

在住房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4.6 【 平台发布信息责任 】

出租人需按规定登记并报送承租人及实际居住人的信息,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7 【 从业人员限制 】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经纪机构同时从事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接经纪业务。 违反此规定者,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055. 法律责任

5.1 【 违规建筑与安全标准 】

违反建筑、消防、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出租行为通常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5.2 【 违法租赁行为处罚 】

若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及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将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

5.3 【 企业行为违规处罚 】

若住房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等问题,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等情形,也将受到相应的警告和处罚。

5.4 【 信息违规处罚 】

住房租赁企业及经纪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066. 附则

6.1 【 保障性住房管理 】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若国家另有规定,则遵循其规定。

6.2 【 施行日期 】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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