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一物业被罚4800元!|湖北省消防条例|控制室|洪湖市|消防
近日
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监督员
对某物业服务管理公司
管理的一小区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场所消防控制室
无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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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洪湖市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法给予该物业公司
罚款人民币4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测和维修。消防控制室应当二十四小时有操作人员值守,及时处理报警信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控制室没有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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